牌照详情
| 名字: | 一通投资者有限公司 I-Access Investors Limited |
| 证监会中央编号: | ALV032 |
| 发牌日期: | 2005年12月19日 |
| 受监管活动 | 生效日期 |
|---|
| 证券交易 | 2005年12月19日 |
| 期货合约交易 | 2005年7月13日 |
| 槓桿式外汇交易 | 2021年4月12日 |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2020年1月22日 |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2020年1月22日 |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2010年11月18日 |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2011年1月7日 |
地址
| 营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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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582-592号信和中心19楼 |
| 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二座32楼3208-11室 |
负责人员
| 负责人员名字 | 中央编号 |
|---|
| "CHU Hiu Ying""朱晓英" | AYQ902 |
| "HUNG Siu Chun, Michael""洪小骏" | AGA524 |
| "LEUNG Chui San, Anthea""梁翠珊" | APQ283 |
| "LUI Man Kit""雷文杰" | BBR432 |
| "MAK Kong Yin""宓港燕" | AJC795 |
| "MAK Kwong Fai""宓光辉" | AEF530 |
| "YUEN Ying Ho""袁英豪" | ACK266 |
代表
| 代表名字 | 中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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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UNG Hoi Tim""张凯添" | BIT297 |
| "HUNG Ling Fu""孔令夫" | BQO550 |
| "KWAN Yuk Lun""关毓麟" | ASY702 |
| "LUI Kam Sing""吕锦星" | BQN417 |
| "PUN Tsz Kui""潘祉驹" | BQV755 |
| "SHAO Sze Man""邵思汶" | BPY397 |
| "TANG Yip Keung""邓业强" | BIL441 |
| "TSANG Tak Hei""曾德熙" | BNK468 |
| "WANG Yachao""王亚超" | BKJ923 |
| "YANG Zijun""杨子君" | BQQ429 |
| "YU Shing Chun""余承晋" | BLO213 |
投诉主任
| 电话号码:"25212548" |
| 传真号码:"28505786" |
| 电邮地址:"[email protected]" |
| 通讯地址:"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二座32楼3208-11室" |
牌照条件
| 生效日期 | 牌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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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18日 | 就第6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就证监会发出的《公司收购、合併及股份购回守则》範围内的有关事宜/交易,以顾问身分向客户提供意见时,必须与(该客户的) 另一名顾问共同行事,而该另一名顾问须不受此条件的规限。 |
| 2010年11月18日 | 就第6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不得就要求将任何证券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申请以保荐人身分行事。 |
| 2014年12月19日 | 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或与持牌人属同一公司集团的公司不得参与任何在PITP的自营买卖活动。 |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经OTP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须: (1) 设立适当的安排,以确保持牌人得以: (a) 监察在OTP 上进行的交易,以识别涉嫌违反任何有关在OTP 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 行买卖的规则的情况,以及可能构成市场舞弊的行为; (b) 向证监会报告涉嫌严重违反持牌人有关在OTP 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行买卖的规则的情 况,或涉嫌市场舞弊行为;及 (c)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应证监会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供有关任何涉嫌违规或涉嫌市场 舞弊的相关资料,并就证监会对涉嫌违规或涉嫌市场舞弊进行的查讯或调查向证监会提供全力协助。 (2)如对下列指明事宜有任何重大更改,须于更改生效前通知证监会: (a) 公司架构及管治安排; (b) 业务计划/运作; (c) OTP (包括交易规则、系统营运商、硬件、软件及其他技术的改变); (d) 可透过OTP 进行交易的市场及产品; (e) 持牌人在合约下对OTP 用户所负有的责任;及 (f) 接纳或不接纳成为OTP 用户的準则。 (3) 为持牌人本身的运作及OTP 设立适当的业务延续计划及灾后恢复程序,并将该等计划 或程序的任何重大改变通知证监会。 |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经PITP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须: (1) 设立监控措施: (a) 藉此确保其交易方法的完整性;及 (b)使交易得以在PITP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行。 (2) 向客户提供充足的交易前买卖指示的资料及交易后的交易资料。 (3) 设立适当的安排,确保就根据首次公开招股获分配的股份的已执行交易而须提供的资讯,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的规则在订明时限内以订明的方式向联交所提交报告。 (4) 设立适当的安排,以便尽量减低未能就已执行交易进行交收的情况。 (5) 制订适当的书面政策和程序,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处理未完成的买卖指示及已执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a) 押后、取消首次公开招股或更改首次公开招股的条款及细则; (b) PITP暂停运作、发生故障或遭受干扰;及 (c) 恶劣天气如颱风或黑色暴雨。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该在客户使用PITP前提供予客户。 (6) 就PITP上进行的活动,保存下列纪录至少七年,而该等纪录应易于取览,及可随时转换成中文或英文的书面形式,并须应证监会的要求提供任何该等纪录: (a) 客户资料,包括其登记名称及地址、准入及终止准入日期、认可交易员及有关详情,以及客户协议; (b) 限制、暂停或终止任何客户登入的详情,包括有关原因; (c) 日常发给客户的所有通知及其他资料(不论为书面形式或透过电子形式传达); (d) 在PITP上进行交易的每日及每月例行摘要,当中载列: (i) 客户根据首次公开招股获分配股份的详情;及 (ii) 交易量(以交易宗数表示);买卖股份数目;及交收总值。 (7) 就PITP上处理的买卖指示及任何其他行动或活动的下述详情,保存不少于两年按时序排列的纪录,而该等纪录应易于取览,及可随时转换成中文或英文的书面形式,并须应证监会的要求提供任何该等纪录: (a) 买卖指示的接收、执行、修改、取消及届满(视乎适用者而定)的日期及时间; (b) 输入、修改、取消及执行买卖指示的客户及认可交易员的身分; (c) 买卖指示及买卖指示的任何继后修改及执行的详情(视乎适用者而定),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股份、买卖指示的股份数量及属于买方或卖方、买卖指示的种类、任何买卖指示编号、时间及价格限制,以及发出买卖指示的客户指定的任何其他条件;及 (d) 分配及重新分配(视乎适用者而定)指示执行的详情。 |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只可: (1) 经 Odd Lot Trading Platform (即 \ |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经PITP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须: (1) 在PITP的运作出现任何影响客户的重大服务故障或中断事件的情况下,在一个营业日内将有关事件通知证监会。 (2) 当有关PITP的任何最新独立检讨报告拟备妥当后,向证监会提供有关报告。 (3) 在每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或应证监会的要求,每月向证监会提供以下报告: (a) 根据首次公开招股获分配及已就其执行交易的股份的统计摘要; (b) 交易量(以交易宗数表示);买卖股份数目;及上述(a)所汇报的每名发行人的股份的交收总值的统计摘要; (c) 交易量(就上述(a)所汇报的每名发行人的股份以十大最活跃客户的交收总值显示)的统计摘要; (d) 就上述(a)所汇报的每名发行人的股份的交易活动所产生的(i)应向十大最活跃客户各自收取的款项;及(ii)应向十大最活跃客户各自支付的款项的分析,包括每个客户的名称及帐户种类(现金或保证金帐户)及该交易日结束时应向每个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相关款项; (e) 参与首次公开招股前交易的客户总数的统计摘要,以及上述(a)所汇报的每名发行人的股份的不同种类客户的分类明细;及 (f) 首次公开招股前交易所录得的交易总值的统计摘要,以及就上述(a)所汇报的每名发行人的股份为不同种类客户执行的交易的分类明细。 (4) 为免生疑问,设立安排以确保持牌人及其客户均能遵从证监会发出的《客户身分规则的政策》。 (5) 应证监会的要求向其提供: (a) 有权登入PITP的所有客户名单;及 (b) 曾于任何特定交易日发出买卖指示或于PITP进行交易的所有客户名单。 |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不得向以下人士提供与PITP有关的服务︰ (1) 在发出买卖盘时帐户内没有足够现金、证券抵押品的保证金价值及/或相关股份的客户;及 (2) 代表客户于PITP交易的中介人。 |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经OTP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须: (1) 制订一套交易方法,使交易得以在OTP 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行。 (2) 设立适当的安排,确保: (a) 就于联交所上市的证券已完成的交易而须提供的资讯,在订明时限内向联交所提交报告;及 (b) 向OTP 用户定期提供交易分析的资讯。 (3) 就OTP 上进行的活动,保存下列的纪录不少于七年,而该等纪录应易于取览,及可随 时转换成中文或英文的书面形式,并须应证监会的要求提供任何该等纪录: (a) 用户资料,包括其登记名称及地址、准入及终止准入日期、认可交易员及有关详情,以 及客户协议; (b) 限制、暂停或终止任何用户登入的详情,包括有关的原因; (c) 由OTP 日常发给用户的所有通知及其他资料 (不论为书面形式或透过电子形式传达);及 (d) 在OTP 上进行交易的每日及每月例行摘要,当中载列: (i) 已执行交易所涉及的证券;及 (ii) 交易量 (以交易宗数表示);买卖股份数目;及交收总值。 (4) 就OTP 上处理的买卖指示及任何其他行动或活动的下述详情,保存不少于两年按时序 排列的纪录,而该等纪录应易于取览,及可随时转换成中文或英文的书面形式,并须应证监会的要求提供任何该等纪录: (a) 买卖指示的接收、执行、修改、取消及届满 (视乎适用者而定) 日期及时间; (b) 输入、修改、取消及执行买卖指示的用户及认可交易员的身分; (c) 买卖指示的详情及买卖指示的任何继后修改及执行 (视乎适用者而定),包括但不限于 所涉及的证券、买卖指示的证券数量及属于买方或卖方、买卖指示的种类、任何买卖指示编号、时间及价格限制,以及发出买卖指示的用户指定的任何其他条件;及 (d) 分配及重新分配 (视乎适用者而定) 执行指示的详情。 |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经OTP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须: (1) 通知证监会任何在 OTP 的运作上出现并影响其用户的重大服务故障或中断事件。 (2) 当有关OTP的任何最新独立检讨报告拟备妥当后,向证监会提供有关报告。 (3) 在每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或应证监会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供以下统计数据: (a) 在OTP上就于联交所上市的十大证券中每类证券所进行的交易的成交量;及 (b) 在OTP上就于联交所上市的每类证券所进行的交易的总成交量。 (4)为免生疑问,设立安排以确保持牌人及其客户(包括OTP的用户及该等用户的最终客户)均能遵从证监会发出的《客户身分规则的政策》。 |
| 2020年5月22日 | 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经PITP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须: (1) 设立适当的安排,以确保持牌人得以: (a) 监察在PITP上发出的买卖指示和进行的交易,以识别涉嫌违反任何有关在PITP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行买卖的规则的情况,以及可能构成市场舞弊的行为; (b)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向证监会报告任何涉嫌违反其有关在PITP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行买卖的规则的情况,或涉嫌市场舞弊行为;及 (c)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应证监会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供有关任何涉嫌违规或涉嫌市场舞弊的相关资料,并就证监会对涉嫌违规或涉嫌市场舞弊进行的查讯或调查向证监会提供全力协助。 (2) 如对下列指明事宜有任何重大更改,须于更改生效前通知证监会: (a) 公司架构及管治安排; (b) 业务计划/运作; (c) PITP(包括交易规则、运作时间、系统营运商、硬件、软件及其他技术的更改);及 (d) 持牌人在合约下对PITP客户所负有的责任。 (3) 在该平台出现影响客户的重大运作延误或故障的情况时,将有关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原因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证监会。 (4)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任何涉嫌违反其有关在该平台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行买卖的规则的情况或涉嫌市场舞弊行为通知证监会。 (5) 为持牌人本身的运作及PITP设立适当的业务延续计划及灾后恢复程序,并将该等计划或程序的任何重大更改通知证监会。 |
| 2021年4月12日 | 就第3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除了将客户为达成槓桿式外汇交易而提出的要约以电话传达予英皇金融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外,不得进行其他业务。 |
| 2021年4月12日 | 就第3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不得向客户提供全权委託户口服务。 |
处罚记录
更名记录
| 有效期至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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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15日 | "ISS Derivate Limited""一通衍生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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