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详情
| 名字: | Velotrade Management Limited |
| 证监会中央编号: | BJL007 |
| 发牌日期: | 2018年11月15日 |
地址
| 营业地址 |
|---|
| 香港数码港道100号数码港3E区4楼405-414单元24室 |
| 网站地址 |
|---|
| https://www.velotrade.com/ |
负责人员
| 负责人员名字 | 中央编号 |
|---|
| "DE ANGELIS Vittorio Roberto Vincenzo" | ARH483 |
| "PIZZITUTI Gianluca" | BLN681 |
代表
投诉主任
牌照条件
| 生效日期 | 牌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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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15日 |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专业投资者"的定义如《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条文所界定者。 |
| 2018年11月15日 | 就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只可透过其网上平台从事与就贸易应收款项而作出并构成集体投资计划的安排下的权益的交易(\ |
| 2018年11月15日 | 持牌人须(a)将每名指明专业投资者于任何时间在持牌人的网上平台就贸易应收款项权益所投资的总金额,限制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不时核准的限额之内,及(b)仅允许指明专业投资者对已按照下文条件5生效的贸易信用保险所涵盖的贸易应收款项权益进行投资。\n\n指明专业投资者"一词指(i)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準则》(《操守準则》)第15.2段所界定属个人专业投资者的投资者;及(ii)根据《操守準则》第15.2段所界定本属法团专业投资者,但(a)未能符合《操守準则》第15.3A段的规定的该等投资者,及/或(b)持牌人未能就其遵从《操守準则》第15.3B段所载的程序的该等投资者。 |
| 2018年11月15日 | 持牌人须遵从并实施足以符合《网上分销及投资谘询平台指引》(\ |
| 2018年11月15日 | 在持牌人的网上平台买卖的所有贸易应收款项权益在任何时间所涉及的债务人总数不得超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核准的数目。 |
| 2018年11月15日 | 持牌人须在有关月份结束后两星期内或按照要求,以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同意的格式,就其业务活动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提供该月的每月报告。 |
| 2020年4月24日 | 持牌人须不时就指明专业投资者透过持牌人的网上平台而进行的贸易应收款项权益交易,投购由一家或多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接纳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贸易信用保险,并将有关保险单保持有效。有关保险单应涵盖向指明专业投资者销售的贸易应收款项权益的至少90%风险承担。 |
| 2020年12月7日 | 持牌人须在获发牌照的30 个月后,委聘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接纳的独立专业机构(例如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对其活动及运作进行检讨并拟备报告,以确认该持牌人有遵从发牌条件、《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条文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适用规则、守则、指引及通函,尤其是该指引。该份报告应在持牌人首获发牌后的36个月内,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提交。 |
处罚记录
更名记录
| 有效期至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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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16日 | "VELOX MANAGEMENT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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