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详情

名字: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Futu Securities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imited
证监会中央编号:AZT137
发牌日期:2012年10月4日
受监管活动生效日期
证券交易2012年10月4日
期货合约交易2013年7月10日
槓桿式外汇交易2020年12月28日
就证券提供意见2015年6月2日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2018年8月7日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2019年8月9日
提供资产管理2015年7月24日

地址

营业地址
香港上环文咸西街18号盘谷银行大厦5楼全层
香港上环文咸西街18号盘谷银行大厦11楼全层
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13楼C1-C2室
电邮地址
[email protected]
网站地址
www.futuhk.com

负责人员

负责人员名字中央编号
"CHAN Lai Shan""陈丽珊"BIS306
"CHEN Yu""陈宇"AOO228
"CHENG Ho Ming""郑浩明"BCQ328
"KEI Tan Na""纪丹娜"AQF600
"LEE Hung Kong""李鸿江"BDI877
"MAK Ka Ho""麦嘉豪"AWC175
"MOK Kon Lim""莫干濂"ABS236
"SHI Junfeng""是俊峰"BJD766
"TSE Chi Kin, Daniel""谢志坚"ARP474
"WU Biwei""邬必伟"AOV563

代表

代表名字中央编号
"CHAN Hoi Yan""陈凯欣"BQU952
"CHAN Lai Shan""陈丽珊"BIS306
"CHAN Lok Kwan""陈洛钧"BQC028
"CHAN Sau Yuk Alice""陈秀玉"BPA020
"CHAN Tin Shun""陈天顺"BIN234
"CHEN Yunyu""陈韵羽"BQN522
"CHENG Ho Ming""郑浩明"BCQ328
"CHEUNG Ho Ming""张灏明"BPA021
"CHIANG Yi Yin""蒋沂吟"BPX921
"FUNG Chi Kuen""冯志权"BPY718
"HO Ka Yu""何嘉渝"BOD838
"HO Yan Lam""何欣霖"AVJ407
"HUI Ka Yeung, Matthew""许家扬"BGN150
"HUNG Tsz Ching""洪紫晴"BQM901
"KEI Tan Na""纪丹娜"AQF600
"KWAN Chun Liang Nicholas""关仲良"BOQ875
"KWAN Sui Keung""关瑞强"BNE485
"LAI Tat Ming""黎达铭"BPI647
"LAM Ka Wing""林加咏"BLI061
"LEE Hung Kong""李鸿江"BDI877
"LEUNG Chu""梁柱"BNG367
"LI Tsz Fai""李梓辉"BPY498
"LIN Wan-Ju""林婉茹"AQJ466
"LUK Ping Kwan""陆秉钧"ATS091
"MAK Ka Ho""麦嘉豪"AWC175
"MAN Ngai Hang""文毅恒"BKU345
"MO Kwan Ho""毛君豪"BEX254
"NG Chik Fai""伍稷晖"BGZ307
"PUN Chun Kit""潘骏杰"BPM598
"SUN Xiaotian""孙啸天"BPL997
"TAM Ho Kwan""谭浩崑"BOJ234
"TO Po Yin""杜宝贤"AYV450
"TSANG Chi Keung""曾治强"BJZ713
"TSANG Kin Ki""曾建奇"BOL868
"TSE Chi Kin, Daniel""谢志坚"ARP474
"WONG Tsz Yu""王子宇"BOZ692
"YING Ue""邢妤"BFN311
"YIP Chung Ming""叶颂铭"BPI648
"ZHANG Xinyi""张心怡"BOP593

投诉主任

电话号码:"23018999"
传真号码:"25236588"
电邮地址:"[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Unit C1-2

牌照条件

生效日期牌照条件
2015年7月24日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不得为他人提供管理期货合约投资组合的服务。
2015年7月24日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2015年7月24日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不得进行任何涉及全权管理集体投资计划的业务。“集体投资计划”的定义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释义条文内界\n定。
2019年8月9日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须: \n\n(1) 以买卖根据首次公开招股获分配的股份为目的,仅在紧接该等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正式上市前的一天,透过一个电子交易平台(“该平台”)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n\n(2) 设立监控措施:\n(a) 藉此确保其交易方法的完整性;及\n(b) 使交易得以在该平台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行。 \n\n(3) 向客户提供充足的交易前买卖指示的资料及交易后的交易资料。 \n\n(4) 设立适当的安排,确保就根据首次公开招股获分配的股份的已执行交易而须提供的资讯,按照联交所的规则在订明时限内以订明的方式向联交所提交报告。 \n\n(5) 设立适当的安排,以便尽量减低未能就已执行交易进行交收的情况。 \n\n(6) 制订适当的书面政策和程序,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处理未完成的买卖指示及已执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n(a) 押后、取消首次公开招股或更改首次公开招股的条款及细则; \n(b) 该平台暂停运作、发生故障或遭受干扰;及 \n(c) 恶劣天气如颱风或黑色暴雨。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该在客户使用该平台前提供予客户。 \n\n(7) 就该平台上进行的活动,保存下列纪录至少七年,而该等纪录应易于取览,及可随时转换成中文或英文的书面形式,并须应证监会的要求提供任何该等纪录: \n(a) 客户资料,包括其登记名称及地址、准入及终止准入日期、认可交易员及有关详情,以及客户协议; \n(b) 限制、暂停或终止任何客户登入的详情,包括有关原因; \n(c) 日常发给客户的所有通知及其他资料(不论为书面形式或透过电子形式传达); \n(d) 在该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每日及每月例行摘要,当中载列: \n(i) 客户根据首次公开招股获分配股份的详情;及 \n(ii) 交易量(以交易宗数表示);买卖股份数目;及交收总值。 \n\n(8) 就该平台上处理的买卖指示及任何其他行动或活动的下述详情,保存至少两年按时序排列的纪录,而该等纪录应易于取览,及可随时转换成中文或英文的书面形式,并须应证监会的要求提供任何该等纪录: \n(a) 买卖指示的接收、执行、修改、取消及届满(视乎适用者而定)日期及时间; \n(b) 输入、修改、取消及执行买卖指示的客户及认可交易员的身分; \n(c) 买卖指示及买卖指示的任何继后修改及执行的详情(视乎适用者而定),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股份、买卖指示的股份数量及属于买方或卖方、买卖指示的种类、任何买卖指示编号、时间及价格限制,以及发出买卖指示的客户指定的任何其他条件;及 \n(d) 分配及重新分配(视乎适用者而定)指示执行的详情。
2019年8月9日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须:\n\n(1) 在该平台的运作出现任何影响其客户的重大服务故障或中断事件的情况下,在一个营业日内将有关事件通知证监会。 \n\n(2) 当有关该平台的任何最新独立检讨报告拟备妥当后,向证监会提供有关报告。 \n\n(3) 在每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或应证监会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供以下报告: \n(a) 根据首次公开招股获分配及已就其执行交易的股份的统计摘要; \n(b) 交易量(以交易宗数表示);买卖股份数目;及上述(a)所汇报的每名发行人的股份的交收总值的统计摘要; \n(c) 交易量(以十大最活跃客户各自就上述(a)所汇报的每名发行人的股份的交收总值显示)的统计摘要;\n(d) 就上述(a)所汇报的每名发行人的股份的交易活动所产生的(i)应向十大最活跃客户各自收取的款项;及(ii)应向十大最活跃客户各自支付的款项的分析,包括每个客户的名称及帐户种类(现金或保证金帐户)及该交易日结束时应向每个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相关款项;\n(e) 参与首次公开招股前交易的客户总数的统计摘要,以及上述(a)所汇报的每名发行人的股份的不同种类客户的分类明细;及\n(f) 首次公开招股前交易所录得的交易总值的统计摘要,以及就上述(a)所汇报的每名发行人的股份为不同种类客户执行的交易的分类明细。\n\n(4) 为免生疑问,设立安排以确保持牌人及其客户均能遵从证监会发出的《客户身分规则的政策》。 \n\n(5) 应证监会的要求向其提供: \n(a) 有权登入该平台的所有客户名单;及 \n(b) 曾于任何特定交易日发出买卖指示或于该平台进行交易的所有客户名单。
2019年8月9日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或与持牌人属同一公司集团的公司不得参与任何在该平台的自营买卖活动。
2019年8月9日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须: \n\n(1) 设立适当的安排,以确保持牌人得以: \n(a) 监察在该平台上发出的买卖指示和进行的交易,以识别涉嫌违反任何有关在该平台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行买卖的规则的情况,以及可能构成市场舞弊的行为; \n(b)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证监会报告任何涉嫌违反持牌人有关在该平台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行买卖的规则的情况,或涉嫌市场舞弊行为;及 \n(c)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应证监会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供有关任何涉嫌违规或涉嫌市场舞弊的相关资料,并就证监会对涉嫌违规或涉嫌市场舞弊进行的查讯或调查向证监会提供全力协助。 \n\n(2) 如对下列指明事宜有任何重大更改,须于更改生效前通知证监会: \n(a) 公司架构及管治安排; \n(b) 业务计划或运作; \n(c) 该平台(包括交易规则、运作时间、系统营运商、硬件、软件及其他技术的更改);及 \n(d) 持牌人在合约下对该平台客户所负有的责任。 \n\n(3) 在该平台出现影响客户的重大运作延误或故障的情况时,将有关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原因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证监会。\n\n(4)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任何涉嫌违反其有关在该平台上公平及有秩序地进行买卖的规则的情况或涉嫌市场舞弊行为通知证监会。\n\n(5) 为持牌人本身的运作及该平台设立适当的业务延续计划及灾后恢复程序,并将该等计划或程序的任何重大改变通知证监会。
2020年12月28日就第3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不得向客户提供全权委託户口服务。

处罚记录

日期处罚行为证监会新闻稿

更名记录

有效期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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